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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消费者主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

1998-03-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为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而赋予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早在本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确定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保障消费安全;了解商品信息;消费选择自由;评价和诉说意见;索要损失赔偿;学习和得到教育;拥有有益健康的环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也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或条例,1984年12月,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社会监督,加强政府同广大消费群众的联系,在政府资助支持下,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这一社会团体。

根据我国已有的法规和政策,中消协提出了我国消费者应享有如下权利:了解商品和服务权利;选择商品和服务权利;求得商品和服务消费中的安全和卫生权利;监督价格、质量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意见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索赔的权利。当然,作为一种对称,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要爱护公共消费资料和场所,不得损害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环境,不危害公共消费秩序,向有关企业和单位提供使用的信息,等等。1993年10月国家还制定并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和司法上规范了消费者权益和保护法规。这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重大发展。

从一般意义说,人人都是消费者。不分童叟,不问男女,任何人都需要消费某些使用价质,即一定的消费资料和劳务。但在经济学意义上,消费者首先指的是经济人——能对购买行为作出决策反应,拥有一定支付手段和购买力,并同市场的销售者发生交易行为的商品劳务购买者。消费者同生产者都是市场主体,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却拥有决定意义的主权,起着支配资源配置的作用。生产者要求得资本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必须听取消费者的意见,遵从消费者偏好,遵照市场消费需求引导资本流动,按市场上供求关系变动和价格的涨落,组织适销对路的生产,以求得投入产出的优化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这里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和购买行为“创造着新的生产需要”,成为企业生产的目的和动力,调节着企业的再投入和再产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消费者主权型”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维护这种“主权型”资本配置和市场导向的效率和效益;损害消费者权益,就是否定市场导向和消费者的发言权与选择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规范市场运作和打击“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增长格局中,以前增长最快的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现在增长最快的则是合资经济、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二是市场格局中以前主要是卖方市场,现在则是买方市场,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投资增长遇到了需求的硬约束,市场供应过剩已不再是一种端倪;三是运行格局中,经济的运作不能再依靠总量扩张,而是主要依靠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来推动,商品质量、品牌、价格已成为企业优胜劣汰的关键;四是生活格局中,近几年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居民收入和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市场供求关系、人们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都处于快速变动时期,企业经营和市场面临新的矛盾和压力,有赖于刺激和引导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上述格局的变化,不仅为众多生产厂家转机建制、调整投入产出、减亏增效创造名优产品提供了良好机遇,同时在工商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为违法牟利经营留下了可乘之隙。于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欺诈性广告层出不穷,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不断坑农。前不久发生的山西朔州中杏假酒流毒全国,导致不少消费者中毒死亡,就是突出例证。这说明加强市场管理,依法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和治理假冒伪劣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市场主体的多元性、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契约行为的广泛性,需要人们制定和遵守一定的市场规范和准则。没有法律维护市场交易环境和秩序,方圆不明,是非不清,良莠不分,市场也就难以存在。要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支持保护名优产品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强化对市场的管理,治理假冒伪劣。

第一,加强职能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要预防和打击仿造伪冒甚至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牟利行为,加大处罚和量刑力度,使试法者感受到法律的强大震慑而不得不顾忌犯罪后果,同时执法和管理部门也必须警惕和清除自身的某种腐败。这里金钱私欲、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行为,无疑应是执法者和管理者的大忌和大敌。

第二,确立和完善市场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依靠和动员广大消费者紧握法律武器,奋起自我保护,增强“主权意识”和“权益意识”,对不法者该诉说的要诉说,该索赔的要索赔,要鼓励和发动广大消费者对制伪的非法行为踊跃举报,强化检举揭发力度,把群众性的监督和专门职能机关的查处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这一社会团体的社会仲裁威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独特优势。“消协”既同广大消费者有着血肉的天然联系,又同众多的依法经营者有着多渠道的紧密联系,是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迄今它已受理了359.76万件消费者投诉,换回了17.7亿元的消费者损失,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投诉的解决率高达96%以上。这就证明了这一协会工作是卓有成效和值得消费者信赖和依靠的。

(作者系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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